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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汪真媛与葛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真媛,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葛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汪真媛,女,1944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庆,总经理。被执行人:葛金旺,男,1973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真媛与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葛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葛金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