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汪真媛与葛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真媛,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葛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汪真媛,女,1944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庆,总经理。被执行人:葛金旺,男,1973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真媛与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葛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桐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葛金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