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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盛隆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盛隆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55-2号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宏刚。委托代理人:陈炯鑫。被告:深圳市兴盛隆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盛隆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568元,依法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