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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姜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姜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亚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