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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冷卫堂与于京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卫堂,于京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冷卫堂。被告:于京涛。原告冷卫堂与被告于京涛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卫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京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卫堂诉称:2012年7月12日,原告给被告干活,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200元,7月13日付1000元,承诺剩余下个礼拜四前付清,逾期双倍。被告至今未付清,现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14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京涛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冷卫堂主张,2011年3月下旬,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沟于家村要清理河道,由被告负责,但不清楚是不是被告承包的。原告有辆中型挖掘机,经常自带挖掘机出去给别人干活。经碧城工业园区管委张德高介绍,原告找到了被告,和被告协商,由原告自带挖掘机清理河道,工程款按每小时280元计算。原告共干了10天左右。干活时,有专人负责记工时,每天一记工,最后干完活后,由记工的人累计了总工时明细表,由被告在上面签字,总工程款合计15200元。当时没有写欠条,被告说过几天给钱。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2012年7月1日,原告又去找被告要钱,被告又说没有钱,被告讲7月13号先付1000元,剩下的以后再付。原告叫被告写欠条,被告就在日历上撕了一张纸写了1张欠条。2011年7月13日,原告去找被告,被告从家里拿了1000元给了原告,原告给被告写收条。后来原告又多次去要钱,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付。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4200元,原告为此诉来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欠冷卫堂工程款15200元(壹万伍仟贰百元正)7月13号付1000元(壹仟元正)剩余下个礼拜四前付清逾起(期)双倍于京涛2012年7月1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在案卷中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42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的权利,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于京涛欠原告冷卫堂工程款1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于京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冬梅审判员  孙洪杰审判员  丛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克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