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刑初字第9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阳市看守所。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彭乙、彭字安等人(均已判刑)窜至富阳市、××、××、苍南县等地,盗窃作案17次,窃得现金、黄金项链、电脑、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3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杭州市××横村镇浪石村浪石一组袁某家,爬窗进入,窃得“红双喜”牌香烟2条、银元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226元。案发后,银元1枚已被追回。2.2008年12月23日傍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本市××街道民主村振兴路12号蒋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男士背包1只,价值人民币80元。3.200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本市××街道建设村月台2**号孙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卡西欧”手表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360元。4.200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本市新××镇××路××号张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4800元、“佳能”数码相机1部、“索某”数码摄像机1部、“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1台、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5包,合计价值人民币9745元。5.2008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彭乙、彭字安等人窜至本市××街道迎宾北路××号澳门豆捞店,撬门进入,窃得“振兴”牌保险箱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0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2750元。案发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6.200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苍南县××沪××号陈某家,撬门进入,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黄甲指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5319元。7.200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杨某、杨甲、粟多信、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麻××镇××号许某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6600元、黄甲指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7200元。8.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钱××振东大街96号黄乙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35元。9.2008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乡镇××路××号杨乙家,撬门进入,窃得银元4枚,价值人民币400元。10.2008年12月30日傍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县××镇盐盘村王某某家,撬门进入,窃得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2只、黄金耳钉1对、黄甲指2枚、金某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0元。11.2008年12月31日傍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县××乡××村魏某家,撬门进入,窃得黄金项链1条、“佳能”zr850数码摄像机1部、“惠某”dv2906tx笔记本电脑1台、黄甲指2枚、玉镯1只、现金人民币3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925元。案发后,“佳能”zr850数码摄像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魏某。12.2008年12月底一天,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宁波市××××街道建设村陈甲家,撬门进入,窃得“摩托罗拉”z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70元。13.2009年1月1日傍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温州市××县翁垟镇××村李某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14.200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金华市××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四区2号洪某某家,撬门进入,窃得黄金手镯1只、“摩凡陀”手表1块、硬“中华”香烟3条、现金人民币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8540元。案发后,“摩凡陀”手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洪某某。15.2009年1月4日傍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甲、杨某等人窜至本市××街道××村政通路29号苏某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索某”dsc-p7数码相机1部、运动鞋2双,合计价值人民币1550元。16.2009年1月4日晚,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彭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富阳市××××街道直塘村直塘片5号俞某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386520元、“花花公子”羊毛衫1件、钻石挂件1件、铂金项链1条、铂金耳饰1对、水晶挂件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89704元。案发后,“花花公子”羊毛衫1件、铂金项链1条、钻石挂件1件、水晶挂件1个、现金人民币160427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俞某。17.200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伙同欧阳某某、粟多信、周甲、杨某、杨甲等人窜至金华市××县××小区××号陈某乙家,撬门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苏俄纪念币6套、秘鲁某100元、港币150元、美元1元。案发后,现金人民币668元、苏俄纪念币6套、秘鲁某100元、港币150元、美元1元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蒋某、孙某、张某、周某、陈某丙、许某某、黄乙、杨乙、王某某、魏某、陈甲、李某某、洪某某、苏某某、俞某、俞乙、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石×、共犯欧阳某某、周甲、粟多信、杨某、杨甲、彭乙、彭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富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汽车使用合同、黄某英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共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石×盗窃次数多,且系流窜入户盗窃,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石×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石×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晓群人民陪审员 陆全林人民陪审员 俞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雨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