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梁猛申请执行肖奇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猛,肖奇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梁猛,男。被执行人肖奇峻,男。本院在执行梁猛申请执行肖奇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奇峻向申请执行人梁猛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肖奇峻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梁猛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永 建审 判 员 王 延 堂代理审判员 李 俊 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