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并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峰、王世昆、王传孝、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峰,王世昆,王传孝,王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1195-1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女,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王世峰,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汊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文,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昆,男,生于1976年7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传孝,男,生于1974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洪亮,男,生于1980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世峰、王世昆、王传孝、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世峰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舰代理审判员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王恩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记录蔡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