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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并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峰、王世昆、王传孝、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峰,王世昆,王传孝,王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1195-1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女,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王世峰,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汊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文,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昆,男,生于1976年7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传孝,男,生于1974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洪亮,男,生于1980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世峰、王世昆、王传孝、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世峰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舰代理审判员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王恩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记录蔡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