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永海、刘晓冬与王永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海,刘晓冬,王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晓冬,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永,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王永海、刘晓冬与王永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宝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永的挂靠在河北省广平县金海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冀D566**、冀DN3**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永挂靠在河北省广平县金海运销��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冀D566**、冀DN3**重型半挂牵引车。二、申请执行人王永海、刘晓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三、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