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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旭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140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清远。委托代理人曹文强。委托代理人杨震。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