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09年4月13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3)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田某至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宏拓五金有限公司,采用翻围墙、破坏窗户等手段进入上海明冠板业有限公司租用的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高某放置于抽屉包内现金人民币13700余元及手机卡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本次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照片及情况说明,海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田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齐 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