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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4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