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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李怡涛与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怡涛,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商初字第849号原告李怡涛,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怡涛诉被告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怡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怡涛诉称,2012年7月22日,我向被告供应饲料原料豆粕39.88吨,单价4100元/吨,共计货款163508元。被告已支付63508元,尚欠100000元;2012年8月1日,向被告供应饲料原料豆粕40.56吨,单价4100元/吨,共计货款166296元。以上共计欠货款266296元。后被告又支付货款1000元,剩余货款26529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所欠豆粕款265296元及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被告广大饲料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大饲料公司于2012年7月份、8月份分别在原告处原料豆粕两批,被告就所欠豆粕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广大饲料厂欠原告李怡涛豆粕款266296元。约定到2013年3月底结清。后被告仅支付原告豆粕款1000元。剩余货款265296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豆粕款265296元及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大饲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明确,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广大饲料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应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广大饲料公司支付所欠豆粕款265296元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另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7月8日起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怡涛豆粕款26529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茌平县广大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庄立华审判员  刘洪利审判员  张东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