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洛泽仁(又称:洛绒泽日)。被告人洛绒克珠(绰号:克珠)。被告人多吉贡布(绰号:多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汶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洛泽仁(自称:洛绒泽日)、洛绒克珠、多吉贡布伙同一名叫“阿拥”的男子(在逃),预谋实施抢夺。23时许,四人乘坐一辆黑色无牌照凯美瑞轿车窜至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二段,趁被害人李某某在汽车后备箱拿东西之机将其挎包抢走,并驾车逃窜。李忠随后驾驶号牌为川AM8W**的白色卡罗拉轿车追赶。追至永安路一段北面一公里处的乡间机耕道时,四名被告人见无路可逃遂调转车头,多吉贡布、洛泽仁、“阿拥”下车强行将被害人从其汽车中拖出,将被害人的白色卡罗拉轿车抢走。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393元。2012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与泽仁巴灯(另案处理)经预谋,乘坐上述抢劫来的白色卡罗拉轿车,窜至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趁驾驶人古某某不备,将其停靠在路边的汽车车门打开,抢走放置在车内的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8000余元,一部三星手机。经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559元。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的供述、被害人李忠、古某某的陈述、证人洛呷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双价认鉴(2012)323价格鉴证结论书、双价认鉴(2013)051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既犯抢劫罪,又犯抢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洛泽仁、洛绒克珠、多吉贡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洛泽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洛绒克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多吉贡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赃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和赃物三星牌GT-I9300手机一部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蓉芳s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