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与菏泽亨运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菏泽亨运曲轴制造有限公司,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思全,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文顺,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亨运曲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214号。法定代表人陈中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现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菏泽亨运曲轴制造有限公司、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原告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李虹美审判员 杨万方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桂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