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执民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郑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东,朱铭锋,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2419号申请执行人郑旭东。被执行人朱铭锋。被执行人罗丽。申请执行人郑旭东与被执行人朱铭锋、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6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铭锋、罗丽共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环城西路33号房产抵押给梅城信用社,梅城信用社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现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24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