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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林耀烽与伍锦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烽,伍锦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32号原告林耀烽,男,1941年7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锦全,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烽诉被告伍锦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耀烽负担。审 判 长  潘燕贞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