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程啟胜与刘干、第三人宁国市东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啟胜,刘干,宁国市东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程啟胜,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干,住宁国市。第三人:宁国市东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徐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啟胜与被告刘干、第三人宁国市东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啟胜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啟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啟胜负担。审判员 明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