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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犯抢劫、抢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日贵,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博××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恩,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赖法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朱日琦,绰号打米,男,1992年10月3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国喜,防城港市工商局干部。被告人黄光丞,男,1986年1月1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博××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6年6月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犯抢劫罪,被告人朱日琦犯抢劫、抢夺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日贵及其辩护人梁恩、赖法全,被告人朱日琦及其辩护人王国喜,被告人黄光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部分2012年5月份,刘勇(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商量盗窃事宜,并带领二人到吴X、何X夫妇的家所在的小区进行踩点。2012年6月10日,在刘勇的催促下,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邀请被告人朱日琦一起从博白县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在刘勇提出或是以盗窃或是以抢劫的方式,要将吴X家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要求后,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经密谋,准备了透明胶、手套、剪刀等作案工具。同月12日晚22时许,当吴X驾车搭载其女儿回到XX小区其住处XX苑X栋X室打开家门时,朱日贵、朱日琦便强行冲进去进行抢劫,黄光丞在楼下望风。后朱日贵、朱日琦在吴X家抢到现金人民币37,500元、劳力士手表一块、玉石观音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金佛项链一条、玉观音吊坠及一些外币等财物。随即,三人逃离了现场,抢到的财物由三人与刘勇进行了分赃。二、抢夺部分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日琦伙同罗文辉(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伺机抢夺。19时许,当被害人陈XX步行至惠城区龙丰社区卫生院附近,朱日琦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文辉靠近陈XX,由罗文辉伸手将陈XX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等物品的挎包抢走,二人随即逃离了现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朱日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被告人朱日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日琦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日贵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朱日贵提出其没有推倒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朱日贵的辩护人提出,1、事实方面,朱日贵没有推倒及殴打被害人,本案为刘勇、黄光丞提出犯意,朱日贵所起作用比黄光丞小,几人作案是由刘勇操控,并非密谋;2、证据方面,赃物劳力士手表没有证书,而被害人提供的发票没有公司盖章,无法证实真伪;3、量刑方面,朱日贵认罪态度好,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财物。被告人朱日琦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朱日琦提出其没有密谋,是黄光丞叫其上楼抢劫的。朱日琦的辩护人提出朱日琦相比朱日贵作用较为次要,被害人没有受到暴力伤害,赃物已退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抢夺罪中数额较小,朱日琦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黄光丞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参加密谋,没有购买作案的胶布、手套,也没有叫过朱日琦,是朱日贵、朱日琦到了楼下后告诉其他们上去偷让其在楼下望风。经审理查明:一、抢劫部分2012年5月份,刘勇(另案处理)得知被害人吴X、何X夫妇的家中存放有大量财物后,便找到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商量盗窃的事宜,并带领二人到吴X家所在的港口区XX小区进行踩点。2012年6月10日,在刘勇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邀请被告人朱日琦一起从博白县到防城港市港口区,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伺机作案。在刘勇提出或是以盗窃或是以抢劫的方式,要将吴X家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要求后,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经密谋,准备了透明胶、手套、剪刀等作案工具,并于同月12日17时许,三人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吴X。当晚22时许,朱日贵、朱日琦先于吴X到达XX小区吴X所住的单元进行守候,黄光丞则在小区外负责望风。当吴X驾车搭载其女儿回到XX小区其住处XX苑XX栋X室打开家门时,朱日贵、朱日琦便强行冲进去,手持剪刀对吴X进行威胁,并用透明胶捆绑住使其不能反抗。朱日贵、朱日琦在吴X家抢到现金人民币37,500元、劳力士手表一块、玉石观音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金佛项链一条、玉观音吊坠及一些外币等财物。随即,二人便逃离至楼下伙同黄光丞逃离了现场,抢到的财物由三人与刘勇进行了分赃。经鉴定,被抢的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63,200元,被抢的黄金项链、金佛项链、玉石观音项链、玉观音吊坠总价值人民币7,11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6月12日晚,被害人吴X电话报警称其在港口区广场环路XX小区XX苑XX栋X室被两名男子入室抢劫,被抢现金、手机和劳力士等部分财物。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XX苑XX-X室,侦查人员从现场依法提取了玩具枪一把、透明胶带共三份、拍照提取鞋印两枚、钢珠三枚。3、搜查笔录及其相片、朱日贵对涉案物品的指认相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XX路XX号四楼朱X明住处四楼房间的衣柜内搜出旧版百元人民币一张、玉石观音项链一条、美元6元、港币共210元、金黄色劳力士手表一块、玉石龙牌一块、黄金项链一条、金佛项链一条等物品并进行扣押;除玉石龙牌外,上述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抢的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63,200元。5、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淡绿色玉石龙牌净重13.2802克,为翡翠挂件;玉石观音项链总重96.8287克,为翡翠挂件;黄色链珠净重12.39克,表层含金量为999.999998‰;金佛项链(带项链)净重5.3371克,表层含金量为999.999999‰、玉观音吊坠总质量为15.1807克,托底为翡翠。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黄金项链价值4,708元、金佛项链价值910元、玉石观音项链价值700元、玉观音吊坠价值人民币800元,总价值为7,118元。7、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及被害人。8、被害人吴X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12日晚22时10分许,其驾车搭载小孩回到住处XX小区XX苑XX栋X室。当其开门时,突然有人用手拉住门不给其关上,并有两个男子冲了进来,压在其身上。矮个子用一只手掐住其脖子,另一只手拿一把剪刀指着其脖子;高个子也用手掐其脖子,并拿一把可能是枪的硬物指其头。尔后高个子用他们自带的胶布捆住其的手,并在大厅看守其。矮个子走进主卧,在主卧的门边看见墙边有个保险柜,就叫其进去打开保险柜。其从高个子手中接过挎包拿保险柜钥匙时,发现包里的现金都被他们拿了,挎包里面有现金2万元,钱包里面有现金7,500元,美金10元,英镑200元,旧版百元人民币一张。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后,矮个子从衣柜里拿过其丈夫的古驰牌男士挎包,将保险柜里面的现金和物品统统装进这个挎包里面。保险柜里面有以下物品:劳力士男士手表一个;古驰牌女式手表一个;两条金链;三把金锁;周大福牌子的白金手镯一个;白金手链一条;玉佛吊坠一个;树叶形状的玉吊坠一个;蚕豆形状的吊坠一个;金佛一个;现金1万元。其的黑色8G苹果四代手机和蓝色诺基亚滑盖手机还有当时脖子上戴着的彩金项链也被他们抢走了。后两男子用皮带捆绑其双腿,用胶布贴住其嘴,还用胶布将其双腿和保险柜绑在一起,还用被子套住其头部。几分钟后,其挣脱双手发现这两个男子已经离开了。经辨认,吴X依法辨认出高个子为朱日贵,矮个子为朱日琦。9、被告人朱日贵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2012年5月份的一天,“十哥”(即刘勇)联系了黄光丞及其说到防城港对一户人家进行盗窃,“十哥”说那户人家存有100多万元,三人到了那户人家所在的小区进行了踩点。踩完点后,“十哥”叫其等小区的摄像头资料清空后,再伺机进行盗窃。二十多天后,其和黄光丞将要到防城港盗窃的事情告诉朱日琦,并伙同朱日琦三人一起到防城港。2012年6月10日左右,三人来到防城港后,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用来跟踪女主人,并伺机盗窃。后“十哥”打电话给黄光丞再次表示那户人家有100多万元存在保险箱里,不管偷也好,抢也好,最好是在下雨的时候动手。后三人商量,决定守候那家的女主人回家时,威胁她打开保险柜进行抢劫。三人准备了白色乳胶手套、胶布、头套等作案工具,其中胶布是黄光丞准备的。当天,三人在小区的门口守候女主人并驾驶摩托车尾随了女主人四五个小时。期间,朱日琦还去买了一把剪刀。当晚十点多钟后,当女主人返回小区后,由黄光丞驾驶摩托车在小区外进行望风,其和朱日琦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尾随那女主人至六楼,当时那女主人抱着一个女婴。趁着女主人刚把门打开之际,其与朱日琦便冲进去,由其手持剪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叫对方不要动,动的话就捅死她。朱日琦负责用胶布把被害人捆绑起来。后二人从被害人的手提包里抢到2万元左右,并叫被害人打开一个保险柜,从里面翻到两块手表、两条金项链、三把金锁、一个白金手镯、一条手链、三个玉坠、一个金佛及1万多元现金,朱日琦还从被害人的脖子上扯一条黄金项链,还叫被害人打开另一个保险柜,但最终没能打开,朱日琦还从房间的床上拿走一部0PP0滑盖手机,二人将所抢到的财物装进一个男士挎包,并用胶布等物品将女被害人捆绑在房间的沙发上,用胶布贴住对方的嘴后逃到楼下与黄光丞会合,后逃离了现场。事后,其分得一块金黄色的手表、玉观音、一个金锁、0PP0手机、现金人民币7,500元、三张面值20元的港币、两张面值50元的港币、一张外币和一张面值100元的旧版人民币;朱日琦分得那块黑色的手表、一把金锁、蚕豆形的玉坠、苹果手机、银手链、现金人民币9,000元、若干张港币、若干张外币;黄光丞分得一个金佛、一把金锁、树叶状的玉坠、现金人民币8,000多元和若干张港币;“十哥”分得现金人民币9,000多元。保险柜里面的那两条项链被他们用剪刀剪成六段,然后其和朱日琦、黄光丞每人分得两段;手镯和18K金项链朱日琦拿去卖了,卖得3,600元,所得钱财由三人平分。经辨认,朱日贵依法辨认出朱日琦、黄光丞。10、被告人朱日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12年5月份某天,朱日贵跟其说“十哥”在防城港有门路可以搞到“K粉”赚钱,并叫其一起下来。其伙同朱日贵、黄光丞下到防城港后,黄光丞才跟其说这次来的目的不是卖“K粉”,而是打算偷一家人的钱。6月12日,三人准备了两把剪刀、三个口罩、三副塑料手套、两套雨衣及一捆透明胶和几个塑胶手套,其中透明胶和塑胶手套是黄光丞准备的。当日,朱日贵及其驾驶前一天买来的摩托车跟踪了女主人四五个小时后,三人提前回到小区门口等待女主人回到小区,由黄光丞在小区外望风。朱日贵、朱日琦戴上口罩及手套,负责跟踪女主人进到小区六楼的一个门口,朱日贵走在前面跟踪。其上到六楼时,发现门已被打开,朱日贵已用手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其进去并把门关上,控制住被害人,朱日贵负责在房间里找保险柜。因被害人见到其和朱日贵手持剪刀,就不敢反抗。后朱日贵从被害人的手提包及保险柜里抢了一些现金和金链等财物,把这些财物都装进了一个男士挎包。二人还发现还有另一个保险柜,想叫对方打开但打开不了。最后二人用透明胶把对方捆在沙发上,就逃离了现场。当时其身上携带一支玩具手枪,蹲下来的时候不小心掉了下来。事后,其分得一个纯白色手表、一串金链、一个金镶玉佛、港币四十元、一个黑色苹果手机、现金7,000元,其所分得的财物都被其挥霍掉了。朱日贵、黄光丞还分了一些钱给“十哥”,至于朱日贵他们分得什么财物其不知情。经辨认,朱日琦依法辨认出朱日贵、黄光丞。11、被告人黄光丞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其第一次伙同刘勇、朱日贵一起到防城港来踩点准备盗窃,是刘勇叫其一起下来的,其答应后打电话并叫朱日贵一起下来。到防城港后,其才知道所要盗窃的对象是刘勇的外甥女吴X。刘勇告诉他们说吴X家中的保险柜存放有上百万的现金。到吴X所住的小区进行踩点后,刘勇告诉其因摄像头的记录下月才清空,叫他们下个月再过来盗窃,并将吴X家的人员居住情况及驾驶车辆告诉了其和朱日贵。其曾在吴X的快餐店打过工。到了六月初,刘勇打电话催促其到防城港作案,还打了300元到其银行卡作为车费及生活费。其便伙同朱日贵、朱日琦到防城港,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尾随吴X的行踪。后因刘勇打电话催促三人要尽快作案,并告知到时候如果都不懂得打开保险柜,又无法将保险柜扛出小区的,就等吴X回来,想办法威胁她,让她说出保险柜的密码,最好下雨的时候动手。经商量后,三人决定等吴X回家后,对她进行威胁打开保险柜,进行抢劫。后其还买了一捆胶布、三对白色乳胶手套、头套并交给朱日贵。作案当天,由朱日贵驾驶摩托车搭乘朱日琦跟踪吴X,其在吴X所在小区望风等候。等到晚上22时许,朱日贵、朱日琦比吴X先一步回到小区,等吴X回到,由朱日贵、朱日琦二人跟踪吴X上楼并对吴X进行了抢劫。期间,其负责在小区外望风,约半个多小时后,朱日贵打其电话,其便驾驶摩托车到小区门口搭载二人逃离了现场。当晚,三人一共抢得37,500元等财物,其分得一块呈树叶状的玉坠、一张面值20元的港币、一截竹节形状的金链、一截椭圆链状的金链、一块金锁,朱日琦拿白金手镯和那条最小的金项链去卖,卖了之后分给其1,100元及7,000元现金。朱日贵分得一块金黄色的手表、一块黑色的手表、那块大大块玉坠、一截竹节形状的金链、一截椭圆链状的金链、一把金锁、一张面值100元的旧版人民币、一个灰色的男士挎包,分得多少现金其不清楚。朱日琦分得一块白色的手表,一把金锁、蚕豆型的玉坠、苹果手机、银手链、现金人民币7,000元。刘勇分得的9,000元。其分得的金链、金锁等现金都被其挥霍了。经辨认,黄光丞依法辨认出朱日贵、朱日琦。二、抢夺部分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日琦伙同罗文辉(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伺机抢夺。19时许,当被害人陈XX步行至惠城区龙丰社区卫生院附近,朱日琦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文辉靠近陈XX,由罗文辉伸手将陈XX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等物品的挎包抢走,二人随即逃离了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18日21时许,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惠城区上排鹅岭南路金殿酒店附近将涉嫌抢夺的罗文辉、庞海宁(朱日琦)抓获。2、提取笔录及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罗文辉、庞海宁(朱日琦)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50元、折叠小刀两把、车牌号为5825摩托车一辆,并将现金1,250元返还被害人陈XX的事实。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庞海宁(朱日琦)租住的惠城区古塘坳的出租屋的一臭水沟附近未提取到其抢夺并丢弃的挎包;从庞海宁(朱日琦)身上提取的折叠刀属于管制刀具,罗文辉身上提取到的折叠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以及在抓获庞海宁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嫌疑人自报名字庞海宁并非其真实姓名,其真实姓名为朱日琦。4、现场指认笔录、涉案物品及照片,证实朱日琦伙同罗文辉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陈XX的现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上排龙丰社区服务站对面公路边。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文辉与朱日琦均能辨认出对方。6、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8日大概6点40分左右,其和一个朋友在惠城区龙丰社区卫生院旁边的“XX潮州XX粥”吃完东西后,其步行到公路的对面准备开车走,当其伸手拉车门的时候,其就感觉到背在右边的肩膀上的挎包被人用力抢走了,其马上就转过头来一看,就看到有两名驾驶着摩托车的男子正在加速往红花湖公园方向开去,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其被抢的挎包,其就跑步向那辆摩托车追去,一边追一边大声喊有人抢劫,但是由于抢挎包的摩托车车速太快,一会就跑不见了,于是其就站在路边打电话报警了。7、同案人罗文辉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0月18日晚上七点左右,“打米”开着其借来的一部男装摩托车搭着其来到惠城区上排八中附近,看到有个男的好像吃完东西走过马路,右手拿个米黄色的挎包。于是“打米”就开着摩托车靠了上去,等那个男的到了对面正打开车门准备上车时,“打米”靠前去,其就用手迅速把那个男的包抢到手,然后就往古塘坳的方向跑。之后“打米”拿着包回到了他的住处,后“打米”分给其九百块钱人民币。晚上九点的时候,其二人遇到便衣警察盘查,其跳车逃跑二十几米后在路边的草丛里被警察抓获。8、被告人朱日琦的供述辩解,2012年10月18日晚上7点钟左右,罗文辉驾驶着他叔叔的摩托车来找其,随后罗文辉说其来驾驶摩托车比较好,他负责抢包,后来,其就驾驶着摩托车载着罗文辉就往汽车站方向行驶,一直行驶到上排八中附近,就看到一名男子过马路,手上提着一个米黄色的挎包,于是其就放慢摩托车的速度,慢慢往那名男子靠近,等到那名男子正准备上车时,其迅速靠近那名男子,罗文辉就随手一拉,包抢到手后,其马上加大马力往古塘坳方向逃跑,后来就跑回了住处,罗文辉就在其住的楼下等其,而其拿着挎包到房间里面清点,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还有驾驶证还有一些杂物,其就分了玖佰元整给罗文辉。大概到了9点钟左右,其二人正准备去市区洗脚,行驶到金殿大酒店附近时,就被便衣警察示意停车例行检查,于是其就停了下来,随后罗文辉跳车逃跑,没跑多远就被抓住了。其在前几次讯问的时候,冒用了“庞海宁”这一名字。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以下全案综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三人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朱日贵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8年4月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朱日琦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博白县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黄光丞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6年6月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3、抓获经过、朱日贵、黄光丞到案经过说明,证实庞海宁(朱日琦)和罗文辉因形迹可疑,在惠城区麦地路被便衣警察抓获。2012年6月30日、11月23日公安民警分别在南宁将朱日贵、在广西横县六景镇良忻实业总公司场部1059号职工沈卫英家将黄光丞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劳力士手表的价格鉴定问题,被告人朱日贵的辩护人提出劳力士手表不能确定真伪以致价格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经查,价格鉴定意见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购买手表的票据做出,根据票面信息看,该票据由香港英皇钟表珠宝出具,有相应的手表型号、销售编号及店铺地址,经查询,该型号也与本案的被抢劳力士手表相吻合,足以证实该票据为本案被抢劳力士手表所有,故该份价格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黄光丞是否有抢劫的故意的问题,经查,首先黄光丞事先参与实施抢劫的共谋,并一起准备了作案剪刀、透明胶等作案工具,因黄光丞认识被害人吴X,所以其本人怕被认出就负责看路望风,由被告人朱日贵、朱日琦入室对被害人进行抢劫,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予以证实;其次,从本案的作案工具上看,三被告人共同准备了剪刀、透明胶等工具,在抢劫的过程中,朱日贵、朱日琦使用剪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用透明胶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如果进行盗窃不需要准备这些工具;再次,从本案的作案过程看,案发当晚吴X驾车出去后,三被告人沿路跟随长达几个小时,等到被害人返回家中再进行作案,有明确的抢劫对象。综上,被告人黄光丞主观上具备了抢劫的故意,其辩称自己只是盗窃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日贵、朱日琦、黄光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日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密谋,购买作案工具,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日贵、黄光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日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朱日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三、被告人黄光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学泳代理审判员  廖家胜代理审判员  陈之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树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