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任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