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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任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