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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高乙,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高甲被告高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高甲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