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高乙,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高甲被告高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高甲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