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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白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文景南路永福花园11号楼2单元6楼。被告任某,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