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张金朝、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金朝;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朝,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432114-3。法定代表人张俊阁,镇长。申请人张金朝申请执行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鄄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朝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李进士堂镇人民政府对本案执行的标的已另案提起诉讼,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