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大陶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宋天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慧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号。负责人:马学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