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2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9年2���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