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2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9年2���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