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宗明与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明,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921号原告李宗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宁瑞武,经理。原告李宗明诉被告青岛畅通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