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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062号原告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5层C区。法定代表人黄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笑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4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施莉,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革,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巍巍,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与被告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隆嘉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谷慧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军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笑童、张军、兆隆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巍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军安公司起诉称:2011年9月29日,军安公司与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军安公司受让兆隆嘉业公司持有的北京工体和泰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体和泰公司)46%股权及银宏公司持有的工体和泰公司39%股权,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及工体和泰公司应在军安公司支付500万元定金和预付款后,于2011年11月5日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军安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预付款,但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工体和泰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股权变更。2012年6月,军安公司将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工体和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该案经法院最终以“《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于2011年11月6日已解除”为由驳回了军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军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兆隆嘉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返还预付款4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9月30日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兆隆嘉业公司答辩称:兆隆嘉业公司认可收到军安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预付款,亦同意返还军安公司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预付款,至于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由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工体和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兆隆嘉业公司出资225万元,持有51%股权;银宏公司出资195万元,持有39%股权;北京工人体育中心(以下简称工体中心)出资50万元,持有10%股权。2011年9月29日,兆隆嘉业公司作为甲方,银宏公司作为乙方,军安公司作为丙方,与工体和泰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签订了《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就军安公司受让兆隆嘉业公司和银宏公司持有工体和泰公司85%股权以及受让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对工体和泰公司全部债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目标公司为工体和泰公司;2007年10月18日,工体和泰公司与工体中心签署了《合作合同书》,取得了工人体育场网球中心和工人体育场附属档案楼(以下简称标的物业)的租赁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间为20年;兆隆嘉业公司同意承担工体和泰公司除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外的其它所有债务,并保证有关债权人对此不持异议;军安公司拟受让兆隆嘉业公司持有的46%工体和泰公司股权及银宏公司持有的39%工体和泰公司全部股权,受让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对工体和泰公司的全部债权;兆隆嘉业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工体和泰公司46%的股权及6270万元债权转让给军安公司;银宏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工体和泰公司39%股权及4805万元债权转让给军安公司;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军安公司三方商定本次股权及债权转让总成交价为12000万元,其中,兆隆嘉业公司拥有的工体和泰公司股权、债权及由兆隆嘉业公司负责通过工体和泰公司清偿工体和泰公司除银宏公司外的其他债务,转让总价(含兆隆嘉业公司代为清偿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6500万元,银宏公司拥有的工体和泰公司股权及债权转让价为550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军安公司向兆隆嘉业公司支付500万元,其中含定金100万元和预付款400万元;自军安公司支付500万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及工体和泰公司应向军安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军安公司调查及审计,军安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及审计工作;军安公司完成上述调查及审计工作后,如未发现影响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事项,则须在2011年11月5日前进行工体和泰公司股权及债权的首次转让和转让价款的支付;审计结束后,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应将总计51%工体和泰公司股权转让给军安公司,其中,兆隆嘉业公司将12%的股权转让给军安公司,银宏公司将39%的股权转让给军安公司,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军安公司及工体和泰公司应共同签署首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所必须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完成有关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在签署有关工商变更文件当日,工体和泰公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工体和泰公司将股权变更材料递交工商局并取得工商局受理通知书之时,军安公司应支付首期股权及债权转让款7200万元到兆隆嘉业公司和银宏公司账上,其中,向兆隆佳业公司支付股权及债权受让款1700万元,该受让款中包括定金500万元,向银宏公司全额支付股权及债权受让款5500万元;兆隆嘉业公司在取得首期转让款后,应于15日内通过工体和泰公司清偿工体和泰公司欠付除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首次股权转让变更后二个月内,军安公司受让兆隆嘉业公司持有的34%的股权,兆隆嘉业公司、工体和泰公司、军安公司应共同签署第二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和有关工商登记变更文件等;为减少工商变更登记次数,工体中心将其持有的工体和泰公司10%股权全部转让给兆隆嘉业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最好同时进行;在第二次股权变更手续取得工商局的受理通知之时,军安公司向兆隆嘉业公司支付股权及债权受让款48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变更及转让款支付后,兆隆嘉业公司将持有工体和泰公司15%的股权,军安公司持有工体和泰公司85%的股权,同时持有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按本协议转让给工体和泰公司的全部债权,银宏公司完全退出工体和泰公司,工体和泰公司不再欠付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任何债务,工体和泰公司在首次转让日之前的所有债务皆由兆隆嘉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军安公司和工体和泰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首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的工体和泰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兆隆嘉业公司委派一名董事,军安公司委派两名董事,董事长由军安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并担任工体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体和泰公司应解聘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兆隆嘉业公司保证工体中心对此不持异议;军安公司交付首次转让款当日,军安公司正式接管工体和泰公司;兆隆嘉业公司负责为工体和泰公司办理标的物业安装、装修及北侧停车场的审批手续;军安公司受让工体和泰公司51%股权之日起,工体和泰公司所需的资金均由军安公司垫付,工体和泰公司按年息10%支付资金使用费,如收购不成功或本协议终止,对军安公司垫付的资金,兆隆嘉业公司在收回股权后10日内归还,并按年息10%计算占有期间的利息;除工体和泰公司已披露并由兆隆嘉业公司负责清偿的债务外,工体和泰公司如还有其他债务,由兆隆嘉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若造成军安公司损失由兆隆嘉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兆隆嘉业公司以其在工体和泰公司所保留的全部股权为此做担保;工体和泰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军安公司受让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对工体和泰公司债权一事已经知晓,并不持异议,不再对军安公司所受让的债权提出抗辩,并同意军安公司在债权的追偿期25年内均可主张,而没有时效问题,不再以其他债权对军安公司所受让的债权主张抵销;工体和泰公司对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转让其股权给军安公司一事不持异议;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方的经济损失;如果军安公司对工体和泰公司的审计结果显示存在影响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事项,或兆隆嘉业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军安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兆隆嘉业公司应于三日内双倍返还军安公司所交定金;如果在审计期间因军安公司原因解除本协议,军安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本协议的履行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军安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兆隆嘉业公司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当退还军安公司已付兆隆嘉业公司股权及债权受让款,并按照军安公司已付款项年息20%向军安公司支付违约金:兆隆嘉业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如实进行披露,或违反本协议和补充协议所做的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而导致军安公司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兆隆嘉业公司存在对军安公司受让股权及债权产生实质影响的事实应予披露而未披露,因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或工体和泰公司原因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兆隆嘉业公司未能办理好工体和泰公司标的物业安装、装修及北侧停车场建设的审批手续,工体和泰公司因非军安公司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政府部门的原因、因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或工体中心的原因)导致有关标的物业的商业用途无法实现;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付款迟延支付导致不能如期交割,其中,军安公司未按时交付首笔转让价款7200万元的,本协议解除,如因军安公司原因逾期支付其他款超过90日,将转为欠兆隆嘉业公司的借款,按年息20%支付违约金,兆隆嘉业公司有权要求军安公司返还其转让的全部股权及债权,兆隆嘉业公司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军安公司已经支付军安公司的款项(包括定金);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军安公司与有关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供工商变更登记之用,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签署后至2011年11月5日前未能取得首次股权变更工商受理通知书,军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首期股权和债权转让价款的,本协议解除,如因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工体和泰公司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理,兆隆嘉业公司应于3日内双倍返还军安公司定金并返还军安公司预付款,若因军安公司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理,军安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兆隆嘉业公司应于3日内全额返还预付款;若因工体中心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兆隆嘉业公司应于3日内全额返还军安公司所交定金及预付款。2011年1月11日,军安公司向兆隆嘉业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军安公司向兆隆嘉业公司支付预付款400万元。2012年6月,军安公司起诉工体和泰公司、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要求工体和泰公司、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履行《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77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审理查明中,法院查明:时到本案一审审结之日,工体和泰公司的股权并未办理至军安公司名下,亦未进行交割。对于为何未能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和工体和泰公司称是因为军安公司要求工体中心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工体中心不同意,故未能签订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到工体中心调查,工体中心称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工体和泰公司与军安公司就《股权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协商后让工体中心签订,工体中心不同意在其中增加工体中心的义务,且《股权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工体中心也无法履行,故不同意签订。对于《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工体中心也表示不同意,但无意购买,也无能力购买。工体中心称,兆隆嘉业公司、银宏公司、工体和泰公司并未提交股东会决议让其签字。2012年2月23日,军安公司致函兆隆嘉业公司和银宏公司,要求在1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善股权变更所需手续,并将变更材料递交工商管理机构,取得首期变更的工商登记受理证明。兆隆嘉业公司和银宏公司称于2012年3月5日收到该函。2012年3月1日,银宏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工体和泰公司195万元出资(即39%股权)转让给兆隆嘉业公司,并于2012年3月14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该生效判决书确认2011年11月5日前,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首次股权变更工商受理通知书,军安公司也未支付首期股权和债权转让价款,故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应于2011年11月6日解除。上述事实,有(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7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兆隆嘉业公司与军安公司签订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于2011年11月6日解除,因股权变更尚未完成,应当返还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兆隆嘉业公司占有军安公司400万元预付款及所生利息,理应一并返还;兆隆嘉业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军安公司定金;故军安公司要求兆隆嘉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返还预付款4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金二百万元;二、被告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四百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九百元,由被告北京兆隆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谷慧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