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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琴琴与冯红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245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张某某与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某承担鉴定费1600元、诉讼费630元合计2230元。因被执行人冯某某系扶风县城关镇人,2013年6月26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