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红兵与何永勤、余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万红兵,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庆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勤,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余奕,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兵诉被告何永勤、余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