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辖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李金与宋道红,丁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李金;宋道红;丁继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辖初字第0038号原告李金。被告宋道红。被告丁继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与被告宋道红、丁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丁继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丁继亮在其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中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又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自我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明确申请移送的法院,申请内容含糊不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而原告李金住所地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新浦区人民法院,据此,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丁继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卞成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