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雷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1号原告雷XX,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解XX,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雷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3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8日,生育婚生女解XX。婚后双方不断争吵,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胸部等处软组织损伤,且夫妻生活多有不睦。2013年4月,双方吵架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解XX归原告抚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解XX。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闹,2013年4月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XX要求与被告解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雷XX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