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覃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刑初字第138号黎振要、覃育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振要,覃育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覃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振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覃育成,又名覃旭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振要、覃育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振要、覃育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至10日,被告人黎振要、覃育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二人购买张X群种植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樟木三中附近(樟木乡罗柴村1林班12小班)的桉树。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21公顷,蓄积量3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黎振要、覃育成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振要、覃育成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覃X康、覃X新、邓X、张X群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振要、覃育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积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振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被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覃育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被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7、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8、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9、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