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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马某,男,汉族。被告田某,女,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