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谢海林与曾凡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林,曾凡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谢海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陈艳,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凡荣,男,汉族,住广西钟山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谢海林起诉认为,2012年10月8日,被告曾凡荣因琐事纠纷而蓄谋砍伤原告谢海林,导致原告谢海林在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还留下后遗症。被告曾凡荣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谢海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78201.4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包含了第二次手术需要的相关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谢海林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曾凡荣赔偿原告谢海林各项赔偿金合计78201.40元,并由被告曾凡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曾凡荣同意赔偿原告谢海林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第二次手术需要的相关费用)合计78201.40元,该款定于2014年7月起每年支付10000元(具体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直至清偿完毕止;二、若被告曾凡荣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年)的款项,则原告谢海林可就被告曾凡荣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已到期部分及未到期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谢海林承担(原告谢海林已付878元)。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9日在本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