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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云秋、孙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云秋,孙伟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被告金云秋。被告孙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云秋、孙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