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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洪涛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春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江苏某建设公司,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0999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05051717,无职业,住所地淮阴区香港路营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