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吴洪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吴洪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平。委托代理人岳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黄兴林,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洪庆。委托代理人罗巧,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洪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运熙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洪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成都万润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