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孟庆春与崔亮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31-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春,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亮亮,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继海,男,其他情况不详。孟庆春与崔亮亮、孙继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731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崔亮亮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6518元。现因需要扣划被执行人崔亮亮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亮亮在银行存款2651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李从岭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