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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玉强与被告杨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强,杨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韩玉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桂芹,女,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韩玉强与被告杨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桂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强诉称:原告在丰润区经营轮胎生意,2011年2月1日之前原告共给被告送货50套轮胎,每套价款是2780元,共计货款139000元,当时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000元。后被告又给付原告货款2万元,下欠货款6万元,被告于2011年2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货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桂芹在诉前调解时辩称:自2007年开始原、被告一直合作,被告为原告卖轮胎,被告是欠原告6万元轮胎款,但原告对被告承诺,如有问题的轮胎,原告负责给被告调换。现在被告有54条有问题的轮胎,要求原告负责调换,原告不同意,所以被告未给付原告下欠的轮胎款6万元。这54条有问题的轮胎都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后累计下来的,是2009年及2010年的货,包括以前原告发的货,也有原告起诉的这批50套轮胎里的货。这54条有问题的轮胎都有胎号,可以证明是从原告处进的货。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2011年2月1日被告杨桂芹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普利斯通轮胎款陆万元正2011年2月1日杨桂芹身份证号×××”。用以证明至2011年2月1日被告杨桂芹欠原告轮胎款6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韩玉强主张被告杨桂芹欠其货款6万元的事实,其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抗辩主张因被告现有54条有问题的轮胎,原告未给负责调换,故未给予货款6万元,但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万元,理据充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玉强货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杨桂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玉娟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敖绮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