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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行初字第0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秦雄超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雄超,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0200号原告秦雄超,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6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康,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其,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分局拆迁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大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雄超与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雄超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雄超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杨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瑜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