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文斌与舒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斌,舒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胡文斌。被执行人舒成。申请人胡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岳民一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舒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岳民一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严贤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万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