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一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272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广国,颍上县陈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某某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广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