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中法刑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汪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刑终字第00057号原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男,汉族,1958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2005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续保。2013年5月31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7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屯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代理检察员孙子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与胡某(已判刑)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两人成立“安徽德南仙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占80%的股份,胡某占20%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汪某,胡某为监事。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信息咨询、企业文化活动策划及宣传、婚庆礼仪服务、房屋租赁中介等。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间,两人虚构其公司能够为他人办理免抵押、无担保、无利息的银行信用卡贷款业务,与他人签订虚假委托协议,并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取江某4000元、骗取李某甲1100元、骗取凌某5000元、骗取黄某1200元、骗取李某乙8000元、骗取吴某10000元、骗取郑某12000元、骗取胡某5000元、骗取陈某1000元。原审另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11年11月19日向黄山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委托协议书、收款收据、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黄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程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汪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属实;2.原判量刑过重。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以下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汪某提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上诉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江某、黄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程某等人证言,收款收据及上诉人汪某的供述及同案犯胡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各类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汪某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判根据上诉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其处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汪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秀萍审判员  沈梦平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筱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