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先平与斯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先平,斯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博、严艳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斯燕。上诉人陈先平因与被上诉人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先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先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