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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淑娜与张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娜,张继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王淑娜,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黄河东路华府山水小区3号楼2单元9层9号,身份证号410225197904050024,联系电话1503932****。被告张继友,男,汉族,1996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台前县马楼乡马庙村012号,身份证号410927199608156019,联系电话1321396999。监护人张传贵,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7197512136057,联系电话1321396999。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继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