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俞士花与江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士花,江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俞士花。被告:江明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士花与被告江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士花撤回对被告江明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俞士花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