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明粉与白春燕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粉,白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郭明粉被执行人白春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粉与被执行人白春燕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刑初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郭明粉住院期间的误工费844.15元、护理费844.15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50元、残疾赔偿金7818元,以上共计10256.30元,由被告人白春燕赔偿9000元,被害人郭明粉负担256.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春燕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明粉1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白春燕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郭明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白春燕财产线索。后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郭明粉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明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