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异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保德与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安,张保德,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异字第00015号异议人杨新安,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保德,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保德与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新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新安称本案的被执行人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将自然人列为被执行人,新城法院执行那个行为违法,请求新城法院撤销(2013)新执一字第001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张保德与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得保人民币12438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保德于2013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新执一字第00165-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我院民二庭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西安房地大厦支付给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新安款项中的136903元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后异议人杨新安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本院调解,现异议人已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杨新安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调解,现异议人杨新安已撤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申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新安撤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文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皎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