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万家裕与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万家裕,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县六德乡双河电站,北京博尔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正云,唐振云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家裕,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浦理斌,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平素,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锡文,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永胜县六德乡双河电站。法定代表人:张光华,该电站站长。一审第三人:北京博尔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良,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张正云,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阳宁,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唐振云,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万家裕因与被申请人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永胜县六德乡双河电站、北京博尔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正云、唐振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万家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慧君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代理审判员 杨 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