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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现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看管汕尾市城区新楼村新楼市场后面一间电子游戏机室,该游戏室内摆设有一部“捕鱼”游戏机、三部“老虎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游戏室规定“捕鱼”游戏机玩得积分1000分可兑换人民币10元。期间,平均每天有四人左右前来赌博,平均每天获利人民币100多元;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在该游戏机室内容留吴某2、吴某1、刘某、钟某4人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4月8日凌晨,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当场缴获赌博工具“捕鱼”游戏机一部、“老虎机”三部、赌资人民币1080元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何某某辨称其不知道有吸毒人员在其管理的游戏机室内吸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管理位于汕尾市区新楼村新楼市场后面的一间电子游戏机室,该游戏室内摆放具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一部、“老虎机”三部,供他人进行赌博,每“捕鱼”得分1000分可兑换人民币10元,该游戏机室开设期间,平均每天约有四人前来参加赌博,每天获利约人民币100元;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吸毒人员吴某2、吴某1、刘某、钟某在该处参赌之时又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何某某放任及容留上述四人在该处吸食毒品。2013年4月8日凌晨零时,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和参赌并吸食毒品的吴某2、吴某1、刘某、钟某等人,现场缴获赌博工具“捕鱼”游戏机一部、“老虎机”三部、赌资人民币1080元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作案查获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相》,证实该所在汕尾市区新楼村新楼市场后面一间电子游戏机室,缴获一部“捕鱼”游戏机、三部“老虎机”、赌资人民币1080元,及查获现场的情况。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于2013年4月8日凌晨零时许,在汕尾市区新楼村新楼市场后面一间电子游戏机室,发现并抓获多名在该处赌博、吸毒人员。3.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刑罚决字[2013]00035、00043、00047、00048、00049号),证实吸毒人员钟某、刘某、吴某1、吴某2因吸毒并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证人吴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汕尾市区新楼市场后面的游戏机室内参与“捕鱼游戏机”赌博,该游戏机10000分可双向兑换人民币100元,打得分数多了就可以换钱,他每次输赢几百元左右,平时大约有4人在该处赌博,他认识参赌人员有“荣师”、“鹏仔”、“阿娜”等人。他在该处赌博的同时还和几名朋友在该处吸毒,一般都是二三人一起吸毒,其中有“经立”、“阿B”、“华声”等人,该赌场是一名本地男子开的,他们都叫该名男子“老板”。他2013年4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现场从他身上缴获一小包“冰毒”,该“冰毒”是他以“捕鱼游戏机”的分数跟一名朋友兑换的,他在该处吸食“冰毒”大约4次,“老板”是知道他们在那里吸毒的,一般都不会阻止他们,公安机关缴获的吸毒工具都是那些吸毒人员现场遗留的。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老板”,是游戏机室的管理人员。5.证人吴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汕尾市区新楼市场后面的游戏机室是一名本地男子“老板”开的,2013年4月8日凌晨零时许和他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六个人当中就有“老板”,该游戏机室经常有人在吸食“冰毒”,他和吴某2从2013年2月开始在该处吸食“冰毒”,共约5次左右,该店的“老板”也同意他们在该处吸食“冰毒”,今天他和吴某2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另三人都在该处以“追龙”的方式吸食“冰毒”,公安机关所缴获的吸毒工具就是吸毒人员遗留该处的,除了吸毒,他还在该游戏机赌博室参与赌博,是玩一种“捕鱼”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这种捕鱼游戏机都是按分数算的,1万分要人民币100元,分数打多了就可以换钱,他每次输赢都是人民币100元左右,平时有二三人在该处玩,今天和他一起被抓获的人都有在该游戏机室赌博。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老板”,就是允许他们在该处吸毒及参与赌博的人。6.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于2013年4月8日凌晨零时许在汕尾市区新楼村新楼市场后面一间游戏机赌博室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她和朋友吴某1于同月4日21时左右和同月6日下半夜玩完“捕鱼机”后,先后在该处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共2次,经常在该处吸毒的有吴某2及几名不认识的人,该店的“老板”是知道的,也同意他们在该处吸食“冰毒”,该赌博室主要有“捕鱼机”和“老虎机”,她有在这家游戏机赌博室参与赌博,是通过玩一种“捕鱼”的游戏机进行赌博的,这种捕鱼游戏是按分数计算,1万分要人民币100元,分数可以换钱,她每次输赢都是人民币100元左右。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该赌博室“老板”,吴某1、吴某2就是在赌博室内吸毒及参与赌博的人员。7.证人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3年4月1日19时左右在汕尾市区新楼村新楼后面游戏机赌博室赌博和吸食“冰毒”1次,赌博室的老板是一名本地男子,称“老板”,当时刘某、吴某2、吴某1、“阿娜”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在该处,他们都在该处赌博和吸食“冰毒”,“老板”同意他们在里面吸食“冰毒”,他们是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也就是用胶瓶和吸管制成的简易吸毒工具,通过用火烘烤锡纸上的“冰毒”过滤方式吸食的,该游戏机室里面放置了一部“捕鱼”的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这种“捕鱼”游戏机10元人民币相当于1千分,以分数值的多少来兑换现金,他上次在该处玩“捕鱼”赌博游戏机输了约人民币100元。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该处的“老板”,允许他们在该处吸毒的人。8.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7日23时许,他在汕尾市区新楼市场后面的游戏机赌博室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至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有6人,其中有一名女子及吴某2,他自己没有在该赌博室吸食“冰毒”,只参与赌博,是在玩一种“捕鱼”的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捕鱼”游戏是按分数算的,1万分要人民币100元,分数打得多了就可以换钱,他昨晚第一次在该游戏机赌博室玩“捕鱼机”,输赢都是人民币100元到200元左右,昨晚和他一起被抓获的人都有在该游戏机室赌博。9.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供认2012年12月8日,他被刘某聘用管理位于汕尾市区新楼市场后面的一间游戏机赌博室,月工资人民币1800元,该游戏机赌博室内放置1部“捕鱼机”和3部“老虎机”,其中“捕鱼”的赌博游戏机是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的,10元人民币相当于1千分,以分数值的多少来兑换现金,平均每天收入约人民币200元,参赌人员4人左右。以前很少见到有人在该处吸食“冰毒”,约半个月前他才发现有人在里面吸食“冰毒”,这几天到该处玩“捕鱼机”并吸食“冰毒”的,每天约有4人,他同意这些人在该处吸食“冰毒”。2013年4月7日20时许,他到汕尾市城区新楼村新楼市场后面游戏机赌博室开店,接着就有人陆陆续续进来玩,还有几个人带了一些吸毒工具进来吸食“冰毒”,约零时,公安机关来查处,他和在该处赌博、吸毒的另外5名男女一起被抓获,当时有4名男子和1名女子在他看管的游戏机赌博室内赌博“捕鱼”游戏机,同时他们在该处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机关查处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4套,赌博游戏机4部等物品,吸毒工具是吸毒人员过来玩“捕鱼”赌博游戏时带过来吸食“冰毒”的,是自制的吸毒工具,也就是用胶瓶和吸管制成的简易吸毒工具,通过用火烘烤“冰毒”过滤的方式吸食的。上列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有吸毒人员在其管理的游戏机室内吸毒。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被抓获前约半个月发现每天约有4人在其管理的游戏机室内参赌的同时吸食“冰毒”,他同意这些人在该处吸食“冰毒”,其供述与公安机关在该处现场抓获参赌、吸毒人员钟某、刘某2、吴某2、吴某1、陈某证言能相互印证,经相片辨认,各证人亦指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该电子游戏机室管理及容留他们吸毒的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仍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管理的赌博场所内容留多名参赌人员吸毒,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交代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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