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蒋某。被告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