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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蒋某。被告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